按照本校有关规定,可以接受本校学生的普通高等大学: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设置标准的普通本科院校,经省教育厅批准,可按规定的推荐选拔程序和名额招收优秀高职高专学生。公立一、二所高校目前只有招生普通专升本资格。
统招专升本举办学校
一、可进行普通专升本考试的普通高等院校:各大专层次的普通高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本科院校的专科;公办和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公办和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专)专升本招收学校。
二、可接收普通专升本学生的普通高等院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设置标准的普通本科院校,经省教育厅批准,可按规定的推荐选拔程序和名额招收优秀高职高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专升本招收学校。只有国家公办一、二、三本院校均具有普通专升本招生资质。
三、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表示,从2005年起“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原则上不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专升本招收学校。此外,民办三本、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大学也不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四、相关文件规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五、要继续加强普通专升本教育,管理好普通高等院校的中职毕业生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普通专升本、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规模以及五年制高职高专院校都要纳入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人数,都要纳入各省(区),城市)2010年专门招收升学计划的学校。一般专升本教育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录取程序,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在2010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5%以内(招生规模限额见附件4),以985工程和211工程为重点建设的高校,都不能开设普通专科教育。五年制高职教育应坚持以独立设立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主办学主体,不设中职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省(区、市)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5%。一般高校对所招收的中职毕业生要综合考虑高中毕业生数量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在年度招生计划中统筹安排。
六、今后,成人高校应进一步减少成人高校的办学规模,合理定位,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其在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改革办学模式,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专升本招生学校。成人高等院校开办普通高等教育,基本办学条件应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相关规定。入学资格年审制,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批准。成教院校、广播电视大学不得与普通高校挂靠,开展普通高等教育。
七、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专升本招收学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下达的计划规模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也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年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八、着力依法规范高校招生和办学秩序,确保校园稳定和谐专升本招收学校。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违背国家政策的地方性政策,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严禁中专学校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院校挂靠本科院校举办普通本科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所属高校招生和办学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力的学校,要坚决调减招生规模,情况严重要暂停招生。
九、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专升本招收学校。对军事院校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擅自招收的无军籍学生,教育部将不予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不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十、在没有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任何高等院校都不得组织专升本的招生计划,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专升本。由普通高等院校组织的少数民族预科课程,必须经教育部批准,并与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一起下达和实施。
十一、专升本招收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专升本招生。没有教育部批准或者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